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八)
(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、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(以下简称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),现对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规定》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》作如下修改:
刑法条文 罪名变更情况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九条(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第三条) 将原罪名“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资产罪”修改为“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资产罪”。修改原因在于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犯罪构成,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、企业扩展至所有公司、企业,以更全面地保护公司、企业资产安全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八)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确定罪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在适用中应当准确把握罪名的内涵和外延,严格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正确认定犯罪行为,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适用。